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誰的責任
車輛借給別人出了事故,一般情況下車主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車主存在過錯,比如未審核借車人的駕駛資格的,或者車輛本身存在一定問題的,那么車主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租借車輛發生事故怎么賠
自駕游是很多人出游的一種方式,而自駕游就需要有車輛,如果沒有車輛的,可以租借車輛,而進行自駕游時,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出現,主要的問題是出借人是否承擔賠償的責任。那么租借車輛發生事故怎么賠?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租借車輛發生事故怎么賠 1、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應視作因合同事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實踐中基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系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運行受益權等方面綜合判斷。 2、第一,將機動車輛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 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按照運行利益分配基準,出借人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在附帶駕駛員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好意同乘發生事故怎么賠償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處理過失相抵的一個重要原則。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一方機動車內的乘車人。有償的同乘者,如買票搭乘客運汽車,依客運合同處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責任問題。所謂好意同乘,系指無償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車。專門迎送顧客或醫生,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不屬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費的,認識分歧,有的視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認為是好意同乘者。對于好意同乘者,各國立法多規定減免車輛保有人的賠償責任,學說也多采肯定主張。目前我國立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車保有人隊同乘者的賠償責任。我國學者主張:在我國,有償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車汽油費,其損害賠償應與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則;對于無償的好意同乘人,應由法庭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這種主張具有可行性。三、汽車租賃存在哪些風險 汽車租賃的主要風險有:車輛在租賃中失控、車輛被盜、租金拖欠。 (一)車輛在租賃中失控 車輛在租賃中失控是汽車租賃經營過程中給企業造成損失最大的風險,也是最難以防范的風險,主要有兩種情況: 1、承租方使用真實身份租車,由于經營情況或個人經濟情況惡化,將車輛抵押或轉租給第三方。或者因與第三方發生糾紛,車輛被第三方扣留。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承租方拖欠租金,租賃企業未能及時收回車輛,終止合同,造成承租方應付租金數額巨大,導致承租方一躲了之,租賃車輛仍在承租方手中。 2、承租方惡意租車,其目的就是騙取租賃車輛后非法倒賣、抵押牟利。這些犯罪分子有時使用虛假、偽造的身份證明。隨著紅盾網等身份核實手段的完善和汽車租賃業務人員對證件識別能力的提高,犯罪分子開始真的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但該企業或法人單位實際已不存在。隨著人戶分離情況的增多,按戶口本地址尋找承租人的困難越來越大,加上以真實身份租車給詐騙定罪增加相當大的難度,使用以個人真實身份租車進行詐騙的現象有上升的趨勢。 (二)車輛被盜 租賃車輛在承租方租用期間,由于疏虞管理(多數情況下無法獲得相關證據),車輛在使用或停放時丟失。有時也存在承租方監守自盜的情況,如某租賃公司對承租方交回的丟失車輛車鑰匙進行痕跡鑒定,發現該車鑰匙有痕跡證明曾被復制過,但這一證據無法給承租方定罪。雖然如此,對汽車租賃企業而言,這是可以規避的經營風險,方法就是投保車輛盜搶險或安裝車輛防盜裝置。目前租賃車輛盜搶險保險費率為車輛價值的1%,對于桑塔納等易盜車型,保險公司可能會提高保費或拒絕承保。除機械式防盜鎖外,GPS、GSM等電子防盜裝置的防盜功能已很強大,其安裝和使用費用與盜搶險費用相當。 (三)拖欠租金 拖欠租金屬于汽車租賃企業可以控制的風險。處理這類風險并防止損失擴大的有效措施就是當承租方出現拖欠租金的頻率越來越多,拖欠時間越來越長的趨勢時,立即終止合同、收回車輛。一般而言,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2個月將十分危險,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會由拖欠租金轉為車輛失控。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租借車輛發生事故如何賠償”問題進行的解答,租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的問題是非常復雜的,賠償涉及到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主要的問題是出借人是否承擔賠償的責任。
車主將車借給別人發生事故車主責任
法律主觀:
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借車出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幾種情況:1、借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咎開車人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理應根據其過錯責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存在其他過錯,而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應注意當地法院司法實踐做判例。2、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的處理: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于自e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2、借車人有駕駛證,借車時有明確約定事故自負的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出現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出租、出借)給他人占有時,車輛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者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關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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