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不起訴條件是犯罪嫌疑人通過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因為交通事件造成的損失,或者其它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在被害人同意和解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當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減輕懲罰或者從寬處理的建議。對于犯罪分子情節比較輕微的,不需要進行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我們都知道,一般的公訴案件都是由檢察院來提起訴訟的。而交通肇事就屬于一般的公訴案件,所以如果要對交通肇事的案件提起訴訟是由檢察院來進行的。那么什么情況下交通肇事罪可以不起訴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罪三種不起訴的情形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三種不起訴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分三種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
二、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三種不起訴的情形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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