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人闖紅燈被車輛撞擊,事故責任通常會由具體的案件情況及證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解釋,如果行人在禁止通行信號指示下擅自通過道路的,行人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司法裁決中,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
車輛超速、闖紅燈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此時車輛駕駛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行人在闖紅燈時,車輛已經超速或未能做出避讓等措施,也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此時車輛駕駛員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行人闖紅燈是一種不負責任且危險的行為,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建議行人遵守交通規則,如闖紅燈、亂穿馬路等行為對自身和他人都非常危險,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意識,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法律分析:闖紅燈被撞了,闖紅燈一方可能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不過具體的責任劃分還應該以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行人即使闖了紅燈,只要不是故意碰撞機動車,那么機動車一方仍需承擔一定責任。不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如果行人是因闖紅燈被撞,并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話,機動車屬于無過錯方。在有明顯的證據(例如監控錄像),能重現當時的場景,證明機動車無過錯的情況下,就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所需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總之,不論是車輛駕駛人還是行人、乘車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信號,安全文明出行”是對每個車輛駕駛人與過往行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否則“欲速則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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