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2022年新規定電動車
2022電動車上路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準。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于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并且要帶安全頭盔,后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一人。違反規定的需罰款5~50元,具體看地方規定。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后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電動車上牌注意事項:
1、改裝、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一項不符合都不能上牌。上牌需要有符合新國標的合格證。
2、如果不符合標準,可以申請過渡期牌照,過渡期滿后,車輛需報廢回收處理,不能上栗行駛。
3、上牌照需要身份證,合格證,發票,保修單等。沒有發票,需找到商家或廠家進行補辦。每個地方有所差別,建議在相關部門的官網查詢一下。
關于新交通法中機動車和電動車的界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不僅要看是否是機動車,還要看事故發生地。非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摩托車只能在機動車道最右側行駛。如果摩托車或非機動車道是主要責任,則它們應承擔全部責任。電動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國社會保有量已接近3億輛。《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定》國家標準規定兩輪電動車可劃分為三類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動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有被稱為“國標車”,速度不超過25km/h,屬于非機動車,是兩輪電動車唯一的非機動車。對于三類電動車規定時速、上牌、戴頭盔、載人、持證、改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能讓車主們遵守法規上路,安全出行。經與各地發生電池爆炸事故頻率發生,應急管理部發布《高層民用件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月1日起施行。禁止電動車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也不允許帶入家中充電,引發事故。要自覺在小區集中充電區域或車棚存放充電,鼓勵小區,集中場所設置充電設備以及電動車停放車。6月18日,工信部對推薦性國家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的定義作出了說明,并征求意見稿發布,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定義和標準作出了重要指標說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電動摩托車有強制報廢年限嗎
沒有固定的報廢年限,一般情況下,電動車可以使用3-5年,實際評估電動車的使用年限,需要考慮電動車行駛了多少公里,電動車損壞程度,以及電瓶的保養。
本來電動車的范疇就是時速20km/h的車輛,按電動自行車管理。超過20km/h的則按電動摩托車管理。電動摩托車跟電動自行車不同的是,電動摩托車要上牌登記、有摩托車駕駛駕照、保險、年檢等等一系列機動車管理手段。然而這部分電瓶車之前就因為政府偷懶,全部被當作電動自行車來管理了。而這種高速的電動車是非常危險的,所以電動車新規里規定,電動車的功率不得超過400w,以往速度過快,功率過大電動車,在新規之后將被報廢處理。
電動車的關鍵就是電池,一旦電池沒有電了,它就是一堆廢鐵了。但是現在很多電動車的駕駛者都電動車電池保養并不到位,導致電池損耗的非常快,一旦電池老化了,很容易近年來導致火災事故發生,而且在行駛途中電池出現問題會非常的危險。所以電動車新規規定,電動車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四年,一旦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將不能在當地辦理上牌,而且車輛也會被強制報廢。
法規規定是摩托車的報廢期為13年,各地可以制定嚴于這個年限的報廢時間,但不得低于11年,所以報廢期為11~13年。
摩托車報廢是可以留車的,但是沒有車的話,就沒有辦法銷戶。這對你以后買車可能會有影響,比如無法上牌。不過這要看所在地對個人機動車輛限制情況。如果沒有限制,車的本身沒有違章的話就不影響(具體可詢問當地交管所)。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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