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按規定避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交警部門將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做出50或100元罰款,同時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以哈爾濱的處罰為例,機動車在無信號道路不避讓行人的,罰款50元,駕駛證記3分;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罰款100元,駕駛證記3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哈爾濱市交警部門發布關于“機動車不避讓行人違法處罰
一般是扣3分,罰款200元。
按照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200元罰款處罰,并按規定記3分。
未禮讓行人的行為
1、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機動車在任何時候(包括機動車信號燈為綠燈)經過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橫道時,即使人行橫道上沒有行人通行,也應當減速行駛。
2、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當機動車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橫道上通行,且機動車與行人的路權發生沖突,機動車應該停車等候(有停止線的應當停在停止線外),待行人離開沖突區后再行通過。
3、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機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以保障安全。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沈陽:不禮讓行人 罰200元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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