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我們在乘坐出租車出行的時候,如果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因此遭受了損害的,那么,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擔責任?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何?無償搭乘出事故怎么賠償?下面是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于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 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二、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具體誰來陪?出租車司機的情況比較特殊,有可能是出租車公司聘用的,也有可能是個人買車而后登記到出租車公司下的,這些不同的情況下,出租車司機發生了交通事故該由誰來賠償呢? 對于出租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認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賠償主體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我認為,認定出租車營運中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首先,應區分不同的營運方式,其次,應以運行控制、運行利益為標準來判斷。 1、客運出租車所有的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分三種不同的經營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傭出租車司機進行自主經營,由出租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承包經營關系,賠償責任主體應是承包者,發包方負連帶責任; 如果是租賃經營關系,出租者是否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我觀點是基于作為出租方、發包方收取承包費、租金的行為,是運行利益的獲得者,因此應作為賠償主體。 但有另外的觀點認為,車輛的的承租人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同時是利益的直接歸屬方,此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車系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公司名下。 我認為: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 我認為: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出租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責任。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有責任嗎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有沒有責任主要依據以下2點來判斷: (一)汽車租賃公司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例如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的存在安全隱患,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汽車租賃公司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果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了安全的汽車,并審查了承租人的駕車資格,那么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租賃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出租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 認定出租人有責任賠償的,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事宜,如果未能協商一致的,可通過法院起訴索償,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一)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車隨意停車追尾責任如何劃分
一、出租車隨意停車追尾責任如何劃分
1、出租車隨意停車追尾責任劃分如下:
(1)出租車突然停車被追尾是追尾車的責任;
(2)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所以前車突然制動,后車追尾的,由后車承擔事故 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2、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坐出租車發生車禍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坐出租車發生車禍需要承擔責任嗎
1、坐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法律規定,因租賃導致車輛所有人和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處理交通事故步驟如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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