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百分之20
法律主觀: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員 傷殘 的,必須要在醫療救治結束后進行 傷殘等級鑒定 ,最后的 賠償標準 也是基于 傷殘鑒定 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計算錯誤的情況。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怎樣劃分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劃分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對于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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