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報案。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報警,及時向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報案。
2.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迅速調度其理賠人員查勘事故。對損壞的車輛和財產按規定核定損失金額。
3.搶救治療。有人員受傷的,應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治療。
4.調解結案。財產損失金額確定后,受傷人員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門調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員相關情況后,事故雙方由交警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由責任方分別履行賠償義務后結案。
5.遞交索賠。調解結案后,被保險人應及時將事故索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
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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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應盡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電話報案,也可直接去報案,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那么交通事故理賠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由的我在本文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1、出險
出險就是發生了事故,無論是車撞車、車撞人還是其他,就要進入申請保險理賠流程了。
2、報案
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必須報案,向公安報警及撥打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如果錯過了保險不賠。
3、現場處理
有些情況下,為了避免影響交通,可以在標記 輪胎 的位置后,移動車輛。通常用“T”標記輪胎的位置。
4、提出索賠請求
當保險公司的勘察員到達事故現場后,車主可以提出索賠請求,等待勘察。
5、配合保險公司事故查勘
報案后,保險公司派查勘員到現場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果屬實將進入下一步。
6、結案
根據損失部位痕跡及程度,查勘會初步現場定損或直接到修理廠、4S點、定損中心去定損,就完成了結案。
7、提交索賠材料
當事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所需的全部材料,然后保險公司對車主提交的索賠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核確認。
8、索賠審核
當提交的索賠材料真實齊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款的準確計算和賠案的內部審核工作。
9、領取賠款
保險公司根據與您商定的賠款支付方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賠款。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人,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又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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