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警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責任劃分。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一)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
(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三)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四)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五)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六)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對機動車夜間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以罰款并扣分的處罰;在機動車年檢安全檢測時,對私自安裝強光燈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將不予核發合格標志。
擴展資料:
2014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平靜的229省道352線,被沉重的撞擊聲打破。犯罪嫌疑人侯興田駕駛大型貨車在飛速行駛中,車頭上白晃晃的遠光燈,在昏暗的路燈映襯下,分外刺眼。在行駛至案發地點時,恰逢務工人員陳利民、潘舒興、毛頭、秦舒海,正在橫穿馬路。
迎面一束強光射來,被害人潘舒興頓時感到一陣眩暈,來不及躲避,被剎車不及的貨車當場碾軋至死。其他三名工友僥幸及時跳到路邊草地,逃過一劫。交警部門認定,犯罪嫌疑人侯興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5月18日,蘭陵縣公安局以侯興田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請批準逮捕;由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5月25日,侯興田被依法取保候審。
遠光燈本應該在夜間會燈或者路面照明設施不好的情況下使用,但是多數貨車司機在夜間行駛時,卻把遠光燈當照明燈使用,遇有人行道的路口不懂得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據調查,在這28起案件中,使用遠光燈的車輛多為大貨車,一共有19起,占案件總數的67.86%。“沒有學過遠光燈的使用”、“不了解貨車燈光對行人的影響”“頻繁會燈閃壞燈泡”是大部分貨車司機的回答,還有一部分貨車司機表示,夜間行駛開啟遠光燈可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究其原因,大部分駕校在培訓時只重視駕駛技能,根本不進行交通安全理論知識的培訓,導致許多駕駛員只會開車,但諸如如何正確使用燈光、遇各種情況的處理措施等安全知識嚴重匱乏,導致司機在開車過程中,隨意使用遠光燈現象嚴重,出現上述害人不利已的事故,也就不足為奇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遠光燈成交通事故"罪魁" 檢察官建議開展專項整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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