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未發生碰撞是否能認定事故責任
沒有發生碰撞,賠償責任的確定應根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來加以判別。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建立在事實的認定上,依托于相應的證據以認定事實。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須要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均屬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是如何判定的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如下:1、發生場所,一般必須是在道路上發生,包括其他屬于道路范疇的場所,比如公共停車場;2、事故方,車輛和車輛、車輛和行人、車輛單方,也就是至少有一方是車輛;3、后果,必須有物損或人傷,沒有損害的碰撞也不算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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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碰撞算不算交通事故
我朋友晚上騎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正常直行,前方小區口開出一輛汽車,右轉上機動車道,我朋友為躲避汽車,采取緊急剎車,結果摔在地上,汽車在停了一下的情況下將車開走,兩車之間并無碰撞,現在交通隊認定這不屬于交通事故,讓我們自行解決,或者干脆認倒霉,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出上訴,我想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屬于交通事故,謝謝!“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并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不服交通隊的處理,可以上訴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構成條件為:
(一)必須是車輛造成的,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二)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三)車輛在運動中發生;
(四)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為的,是因肇事方過錯或故意行為所致;
(五)有損害后果發生。
擴展資料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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