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財產損失的范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車輛權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費用。一、交通事故車輛停運損失費如何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計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權利人有權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損失。主張此項費用特別要注意提供確定損失的依據,以及損失期限的依據。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2、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3、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三、交通死亡事故精神損失費如何賠償我國現在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四種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現階段一般只賠償涉及人格方面的。關于你的致人死亡的賠償是不歸入精神損害賠償。只是在目前死亡賠償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對死者的近親屬予以救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