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必須報警嗎?
一、在發生哪些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是必須報警的
1、在發生以下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是必須報警的:肇事車輛無有效車號牌、無有效檢驗合格標志、無有效保險標志的;涉事機動車駕駛人無合法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涉事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二、交通事故如何應訴答辯
事故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并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可以駁倒對方。
但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更不能證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那么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對原告的起訴狀要十分重視,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
我國法律既明確規定了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就認定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多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被告應積極行使、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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