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現場勘查、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作出的鑒定。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有哪些分類?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根據我國交通法,行為人對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機動車逃離現場或者棄車離開的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罪具備下列條件:
1.正常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導致三人以上重傷死亡。
2.無證、飲酒和醉酒會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3.交通事故發生后,機動車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遺棄車輛或者駕駛車輛逃逸的(受害人因逃逸行為死亡的,加重犯罪)
我們來看看交通事故和逃生標準:
(一)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駕車逃逸或者棄車逃逸的
(二)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駕車離開現場的。
(三)有其他不配合民警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而逃逸的違法行為的。
(四)送醫院后搶救傷員,不報案,留下虛假聯系方式,不向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惡意隱瞞事故信息。由以上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以逃避個人法律責任為目的,不積極解決事故問題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被查獲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重判:醉酒(吸毒)事故、無證駕駛、盜竊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傷亡、其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結案。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的,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并符合下列條件:
1、造成重傷或死亡2-5人以上,且事故主要責任人
2.6人以上重傷、死亡,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萬以上的,將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應在合理范圍內進行,否則問題的處理會有爭議。畢竟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但在實際問題處理中還是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一旦在解決自己的事情上出現很多分歧,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失去了積極意義。
百萬購車補貼
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3、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4、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5、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百萬購車補貼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百萬購車補貼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