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第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第三,確實有證據(jù)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jiān)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xiàn)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一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jiān)督員制度,并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嚴格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jù)職責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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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復核申請。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nèi),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diào)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diào)查、認定;
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diào)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nèi)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擴展資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jù)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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