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要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交通事故索賠要準備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證明;
3、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有事實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交通事故后索賠程序是什么
1、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證和單據,物品損害證據、誤工證據,受害人死亡或構成傷殘的,還需要準備死亡證明、傷殘鑒定書和被撫養人的情況證明。
1.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方駕駛證、行駛證;
2.醫療費:病歷本、住院記錄、出院小結、用藥明細單、住院發票、門診發票、診斷證明、轉院證明;
3.誤工費:
3.1存在誤工時間的證明,如醫院的診斷證明、病假單;
3.2誤工標準:如社保、勞動合同、完稅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單等;
4.護理費:醫院出具的診斷書;
5.營養費:醫院出具的診斷書;
6.殘疾賠償金: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戶口本、居住證、社保單,個人所得稅,房屋租賃合同等;
7.死亡賠償金: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
8.被撫養人生活費:加蓋派出所公章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書;
官司(漢語詞目)
官司通常意義上是指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解決某一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也就是所謂打官司的全部內容。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進行訴訟即打官司的三個最基本的階段。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職責范圍以及案件性質,我們又可以把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因其職權行為而引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解決這種爭議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該職權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其是否正當、合法作出判定,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人們俗稱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詞是民間從古到今的通俗說法。“官”和“司”舊時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到官府或官員那里去請求裁決是非,官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斷的整個活動,民間就稱之為“官司”。而對于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里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里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則被稱為打官司。
“官司”和“打官司”這種說法至今在民間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還把受剝奪自由的刑罰處罰說成是“吃官司”。
“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術語和語言來表示就叫訴訟。當然這只是指打到司法機關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機關或某個領導那里去的官司就不能稱之為訴訟。今日所稱打官司或訴訟,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下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的人依照法律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或解決權利義務糾紛、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所進行的一切活動。
訴訟的構成有這樣一些要素:一是要有法院參加。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法院以外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裁決爭議,都不是訴訟,不具有訴訟的效力。通常情況下,沒有法院的參加就不構成訴訟。有些刑事案件雖然并不到法院,到檢察院那里訴訟就結束了,這種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訴訟過程,而是具備某種條件時訴訟的提前結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時參加。僅有告狀指控的一方,沒有被指控的對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沒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審理,因而也不構成訴訟。三是要有通過起訴訟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在法律上稱之為訴訟請求,即原告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如,檢察機關起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請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會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方面的請求。沒有訴訟請求,訴訟無法構成,也毫無實際意義
相關推薦:
交通協商賠償(交通事故協商賠償技巧)
追尾賠償方式(追尾交通事故如何理賠)
交通事故訴訟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交通違章處理方法(交通違章處理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