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要有原則,不能強勸,一旦造成嚴重后果,不可挽回。
對共同飲酒出現傷亡后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致有以下四種:
1、故意灌酒、勸酒
勸酒和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已經表示過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宜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能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等行為,就具備了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情況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等,但不勸阻并與之對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承擔與其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4、雙方均無過錯型
酒友勸阻不聽或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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