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訴訟可以選擇到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也可以到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即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可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自10月1日《民法總則》實施開始,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以及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均為3年。
二、交通事故一審審理時間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交通事故二審審理時間期限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且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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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可以在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后或治療后依法起訴。訴訟時效為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之內。起訴需要起訴狀、事故認定書、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證明或單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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