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不過戶出售時,事故由誰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該機動車屬于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因此,當事人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該車已經交付使用而未辦理過戶登記時,由于買受人已經擁有該車且事實上具有支配地位,該車的所有利益均歸買受人所有,買受人作為實際所有人,實際擁有并使用該車。
至于原車主,雖然是注冊車主,但交車已經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因此,如果在買受人管理和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但買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轉讓車輛但是還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此時其實車輛的交易并未完成,而在這個過程中若是不幸發生了事故,除非原車主是具有過錯的,否則的話受讓人駕駛機動車出事故,應當由其承擔責任。通常是先在交強險范圍內做出賠償,不足的話再由受讓人來賠償。原車主存在過錯的,那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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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我們會遇到以買賣的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當發生車禍之后該由誰來承擔事故的責任。很多人遇到了這樣的事情都不清楚是誰的責任,太平洋汽車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買賣汽車未經過戶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占有,并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占有和使用。
而對于原車主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怎樣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因此,在實際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要清楚是誰的責任,以免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太平洋汽車網歡迎您進行汽車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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