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主要責任應該如何賠償
一、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好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賠償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費用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雙方事故責任確定,你承擔次要責任,一般需承擔30%的責任,對方承擔70%的責任(該部分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在雙方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對方主要責任的話,此時自己負的就應該是次要責任。那么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對方就不會作出全部的賠償,而是根據自己承擔的主要責任進行實際的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認定主次責任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認定主次責任的賠償方法如下: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的,則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一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則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如果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則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車主主要責任怎么賠償
一、交通事故車主主要責任怎么賠償
1、交通事故車主主要責任賠償如下:
(1)交通事故中,主要責任方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主要責任方可以通過與必要責任方協商,確定賠償的方式和內容;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處理賠償事宜的,可以申請交警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若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后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處理賠償事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樣解決
1、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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