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交強險一般是要賠償的。 交強險立法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肇事逃逸行為非條例和條款列明的除外情形,保險公司依然需要承擔理賠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肇事逃逸要承擔刑事責任。撞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執行困難可尋求法院幫助。 得調查這人是不是真的沒能力賠,告訴他賠償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爭取讓他家里賠一些,算是一點實際補償。
故意傷人加肇事逃逸不賠錢怎么辦故意傷害經過鑒定達到輕傷以上就構成犯罪,可以報警;是否賠錢屬于民事領域,只能通過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解決。
肇事逃逸的司機不賠錢拖著已有兩年怎么辦 1、如果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可以將肇事車輛車主、司機和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進來;
2、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第一,駕駛員“主觀上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屬于保險免責條款中約定的“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
與刑法中規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在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上是過失,“逃逸”則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表面上看行為特征與“逃逸”無本質區別,但主觀上僅要求當事人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當事人“逃離”事故現場的目的。因此,駕駛員以不知道發生事故為由進行抗辯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只要發生了逃離事故現場這一客觀事實即可。
第二,駕駛員“逃離事故現場”是否必然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成立?
當然不是。《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中,保險公司拒賠除了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這一客觀依據外,核心在于逃離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難以確定才予以拒賠。本案中的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已經過去十幾天的時間,經交警部門多方調查才鎖定肇事者,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的精神狀態和意識狀態均無法調查和鑒定。本案中駕駛員A先生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無正當理由等情況下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有明顯的過錯和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仍由保險公司賠償,將造成變相鼓勵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損害社會公平的不良后果。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對與因此造成的損失予以拒賠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約定。
從防范風險的角度看,培養駕駛人要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保險合同)、技術手段,多管齊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犯罪行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你可以此和他協商給付醫療、營養、誤工和后續治療費用,然后以總共多少萬元簽立協議當場交款,出具收據為憑結案。
司機肇事逃逸賠不起,怎么辦
起訴車主和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
如果已經法院生效判決書判決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的裁決,那么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意思,通俗點講,就是在對方有能力支付不支付的情況下,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可以對財產進行扣押,拍賣等,用于支付賠償款。
交通肇事逃逸交強險賠不賠不賠,任何保險公司,都對肇事逃逸的行為,都將其,列入免賠的范圍內!
肇事逃逸錢還沒賠完,人死了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節 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發生車輛碰擦事故后逃逸的,可對駕駛駕駛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的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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