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復核后還能復議嗎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對事故傷亡進行賠償成為需要及時解決的事項。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復核申請。那么,事故認定書復核后還能復議嗎?接下來就由我為您介紹相關內容。一、事故認定書復核后還能復議嗎 可以,看是否超過期限,超過期限就不可以。
二、交通事故復議復核程序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交通事故私了反悔期限 看是否有協議,有協議依法追究。協議一經簽訂,不能單方面反悔,反悔無效,法律不會支持。 除非在當時簽訂協議時是受脅迫簽訂的或者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對調解協議內容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認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再申請復議,但是需要注意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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