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不能協調的交通事故包括:1、當事人供給不出交通事端依據,因現場變化、依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驗交通事端實際的;2、當事人對交通事端確定有貳言的;3、當事人拒絕在事端確定書上簽名的;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停的;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停請求的;6、當事人在調停請求中對查驗、判定(包含從頭查驗、判定)或許有貳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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