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 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 證人 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律師 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 強制執行 。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有駕就有險,開車上路就要有承擔交通事故的心理準備。一旦出現事故怎么辦?別慌!在情緒上要保持冷靜,避免爭執;在行動上應根據現場情況靈活處理。以下舉出了幾大處理要點,希望能幫助事故中的您把傷害和損失降低。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該如何處理
1.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
2.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3.估計情況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著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4.護理傷者
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著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5.防止其他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煙;當心其他易燃物品;盡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6.求救
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移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7.記錄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號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號、行車線、交通標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將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8.與對方司機互換資料
包括車款、出廠年份、車牌號碼及有效日期;車輛注冊地;司機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電話號碼;駕駛執照號碼;車主姓名及住址(有時車主與駕車人不是同一人);保險公司及保單號碼。還要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時速限制及對方車的時速估計;發生事故的車輛數量;對方車輛的乘客數量(分成人、小孩)。
9.報案
輕微交通事故可進行快速處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報案中心報案。如遇有傷亡或較大損失,應立即報警,詳細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及傷亡人數。在警察查完現場后一定要求警察給你事故報告,及該警員的姓名、編號、所屬分局及電話號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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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停車,并對現場采取保護措施。保護現場就是盡量不改變現場在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以便于勘察人員提取物證、分析事故發生經過,為正確判斷事故發生原因、分清事故當事人責任打下基礎。
保護現場應開啟危險信號燈,在距現場合適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防止其他車輛駛入時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或破壞現場。然后,根據勘察需要和現場可能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在現場保護區周圍可采取立標志、牽繩索、撒石灰、立石塊等方式劃定保護警戒線,并由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進人和改變、破壞現場任何物品、尸體和痕跡。
現場因搶救受傷人員和疏導交通的需要而移動受傷人員、尸體、車輛和物品,應先用石灰和粉筆等記錄下他們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態,保護好他們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跡、附著物。有條件的還可采用拍照和錄像等方法。
2、搶救受傷人員
現場有人員受傷的,當事人應立即對受傷嚴重、流血不止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并撥打120急救電話,迅速送往附近醫院。在救護受傷人員時盡量不要破壞現場,有條件的應由非肇事車輛送傷員去醫院,以保證肇事車輛的原始狀態不被改變。
二、發生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侯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警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交管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交管科在受理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警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各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事故責任認定: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后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無疑是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很多時候會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大家一定馬虎不得。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能選擇逃逸,這樣只會讓自己承擔的責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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