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在現實生活中,警方在處理一起 交通事故 的案件之中,經常會出現在事故現場之中沒有目擊 證人 的情況,而且案發地的交通信號燈沒有開啟或者沒有明確的交通牌指示,所以事故的雙方都指責對方違反了交通 法規 ,雙方爭吵推卸責任,無休無止。因此,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何進行 舉證責任 的明確分擔,對于案件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警方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情況下來對事故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事故情況之中,同時可以由該事故提出申請的相關當事人來承擔證明責任。 根據我國出臺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中的具體條文規定,交通事故中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或者對其認定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有所懷疑和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接到交管部門發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三天之內,可以對案件受理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次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案件的復核申請書。當事人所提出的復核申請書要求應該明確指出所要復核申請的具體請求和申請的充分緣由,并且提供案件的主要相關 證據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是應當由案件提出復核申請的申請人來自行予以承擔的。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處理中的 交通事故舉證 責任,不同的時期階段,其舉證責任的分擔情況并非是相同的,而是依具體情況而定的。 比如說在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過程中,對于舉證材料的收集應當按照充分保護留存現場證據材料的前提下,收集拍照,然后在進行提取和收集整理;而事故中的一些可能會隨著時間地點、天氣溫度等等一些人為不可控因素而導致淡化和消失的證據材料,交通警察應該對其進行及時的固定、拍照、保存,能夠提取的盡量提取。 又比如說交管部門在查詢尋找事故相關當事人或者證人的時候,需要對當事人和整人進行詢問咨詢交談的,要求交管部門要做好詳細的詢問筆錄并且留存,并且需要盡可能多的尋找相關證人以對案件有充分準確的認識。同時也要對案件的肇事者予以及時的尋找和控制,以防止他逃跑,還可以對肇事的嫌疑人依法 傳喚 ,推進案件的開展。此外,交管部門有權要求傳喚人或者交通事故的相關證人提供 身份證 明材料以及各種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等等。 如果在一起由機動車所引發的交通事故之中,出現了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后,可以由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事故的后續損失進行相關財產的賠償。而對于其中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的部分,則應當由事故中犯下過錯的當事人來予以賠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根據兩者過錯的所占的比例來分擔責任。由此可以見得,在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之中,對于事故的舉證責任認定雙方是平等的。 總而言之,根據交通事故的相關舉證責任的明文規定可見,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具體處理過程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著完全的舉證責任。而僅僅在一些極其特殊的交通案件之中,才可以是提出申請的事故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證明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證明責任的劃分,具體如下:
1、一般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2、特殊規則,舉證責任倒置;
3、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責任;
4、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適用無過錯原則。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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