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報廢車上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由于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后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所以我國對于報廢車的處罰措施還包括:
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2.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報廢車上路行駛處罰:依法收繳車輛、強制報廢,并對駕駛人依法處以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加以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
③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⑥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報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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