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經同意擅自移動,導致肇事現場遭到破壞從而無法確定責任,屬于對現場的破壞。該情形下,移動車輛者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解釋實際上類推適用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經車主同意擅自挪車造成事故,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造成人員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私自挪動位置,不算違法。但由于肇事車輛私自挪動位置,可能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一、發生死亡、傷人或者財產損失事故后以下情況擅自移動車輛屬于破壞現場: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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