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鑒定幾次
一、交通傷殘鑒定幾次
1、交通傷殘鑒定的次數并無法律對此作出限制,若當事人均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鑒定一次即可。但是,如果不服鑒定結論的,上級鑒定部門申請再次鑒定,上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另外,在確定傷殘,拿到鑒定結論后,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
1、確定申請的司法鑒定機構;
2、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3、繳納鑒定費用;
4、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到機構進行鑒定;
5、領取鑒定報告。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最多能鑒定幾次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可以做一次 傷殘鑒定 。 在法院 訴訟 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且法院準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鑒定(重新鑒定)。 鑒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車輛評估可以評估幾次
車輛評估是每年一般只能評估兩次,不能評估太多次數,這樣會影響車輛的價值,相對應的,車輛評估次數過多,也會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不動產評估報告一年內有效,從評估公司出具報告之日到第二年的對應日:
1、一般情況車損的鑒定評估需要一周左右時間。車損的鑒定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
2、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廣州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3、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4、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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