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書下來后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1、當交警向交通事故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簽收回執上簽字。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他們是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并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呢?還是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當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結論不服時,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如果他們在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執上簽了字,白紙黑字,就意味著同意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所做出的結論,以后就不能推翻了,所以許多交通事故當事人都選擇拒絕在交通事故的回執上簽字,以免犯錯后悔。但是拒絕簽收呢,又怕有什么不良的法律后果,于是他們便紛紛向筆者咨詢對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不可以拒簽?
2、其實,交通事故的各有關當事人不論對公安機關送達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沒有異議,都應當予以簽收并領取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因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所做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有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而不予簽收時,并不影響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效力。相反,當事人只有對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簽收以后進行具體的審讀研究,才有可能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具體錯誤。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會在30日內做出復核結論。
3、如果原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責任劃分公正,則維持原認定結論。反之則做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性意見。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重新調查、認定通知后,必須重新調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以一次為限,如果當事人對第二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仍然有異議的,則只能通過法院民事訴訟的司法救助程序來解決了。
4、當事人也可以跳過“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的環節,直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加重對方承擔事故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的規定
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責任書不服怎么辦,我們首先需要對《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有一個大概的了解。
1、什么是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錯誤,有權利申請復核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于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筆誤怎么辦
要求重開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到事故處理的交警部門要求對筆誤進行更正。法院是有權對交警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即推翻交警的責任認定)。 交警的責任認定,在民事 訴訟 中起得的只是 證據 的作用,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是否采納,需要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情況,以及 交通事故 發生的實際情況,由法院來認定。如果經庭審調查,法院認為交警認定的責任錯誤的,可以依法另行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責任認定。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專用章。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錯誤怎么辦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誤,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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