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責還要賠償原因: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責任承擔。
而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也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交強險有規定無責方承擔部分賠付責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無責方都承擔賠付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在有責方能夠全部賠付的情況下,無責方無須承擔賠付責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方才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當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導致事故自然也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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