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駕校學生在訓練場獨自駕駛時不慎闖入休息棚,造成一名學生重傷。傷者被送往醫院急救后死亡。駕駛人車輛投保,駕校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故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2月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培訓生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為由,裁定駁回駕校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24日8時30分,在岑溪市某駕校學習駕駛技術的學生梁某在訓練場練習駕駛貨車,但教練沒有跟隨教練。由于駕駛技術不好,梁不小心將車開進了學員休息的車棚,撞倒了停放在車棚內的5輛摩托車和學員,造成5車受損,死亡的重大事故。
事故發生后,岑溪交警大隊組織相關方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是駕校賠償陳某家屬及受損摩托車車主共計41.1萬元。因事故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事故處理后駕校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6429.25元,財產損失2000元。2009年9月18日,保險公司以梁系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
隨后,駕校將保險公司訴至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應作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梁在學習駕駛時造成交通事故,教練應依法承擔責任。因為教練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駕校應該承擔責任。梁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依法免除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本案系教練車在訓練場發生的事故,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處理。
《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應當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負責。這起事故是教練讓學員梁單獨駕駛造成的。根據上述規定,教練應該承擔責任。教練員的行為屬于行使職責的行為,駕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受害人要求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期間被盜、被搶的;(3)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梁某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可依法免除責任,故法院判決駕校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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