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如下:
1、固定現場證據,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等;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交付給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需要雙方到交警隊結案,交接給你下達簡易程序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交警的工作就結束了。如果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傷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一般情形下, 交通事故結案 流程如下: 1、交警制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并送達給當事人; 2、當事人自行達成賠償協議或者由申請交警主持調解; 3、達成調解協議并送達至當事人。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規定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