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
肇事者擅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后,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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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后,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運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均應對車輛運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中,大多數人想到的是車主一定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其實不然,一般來說雖然是車主承擔實際的賠償責任,但是在上文提到的情況下,機動車的車主是可以不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除非是車主有過錯。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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