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別人造成車損怎么處理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4日,被告乙醉酒后擅自駕駛丙所有的A小型轎車由南向北逆行行駛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甲駕駛B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甲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乙負事故全部責任,甲無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甲就車損、評估費、施救費等將乙、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裁判結果: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甲、乙分別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甲車輛受損,乙負事故全部責任,甲無責任。被告丙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不善應負相應民事責任。保險公司對乙駕駛車輛承保有一份交強險,故應首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對甲的相應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過錯程度,被告乙、丙分別按80%、2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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