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起訴期是多長時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后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幾年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能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嗎
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一般不可以不出庭的,否則人民法院即可以作出一方缺席的缺席判決;當事人不便出庭的,可以委托一名委托人或代理人代理自己參與訴訟過程。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
一、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可以不去。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在司機是原告的情形下,應當到庭。如果不能到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被告不到庭,也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二)法庭調查: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三、交通事故法院調解程序(一)調解的提起: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調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但是,當事人在申請書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期限: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為十日。 (三)調解的參加人員: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四)調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五)調解的順序: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六)確定賠償方式; (七)制作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八)當事人領取調解書后又反悔或者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終結后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我對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般情況下,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可以向法院說明情況;若是被告不到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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