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系,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賠償款落實后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2、一旦協議書內容無法實現,受害人只得通過訴至法院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樣就違背了受害人選擇調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后再簽調解協議。
3、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后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4、有的賠償義務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若將自己全部資料交給賠償義務人,一些賠償義務人很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卷款逃走,此時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須謹慎保管好自己資料原件。
5、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并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法律分析: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注意調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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