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分四種情況,賠償處理各不同:
1、無償代駕:按幫工關系處理
無償代駕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在這種情況下,代駕者和車主是一種無償幫工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況由車輛所有人負責,但當代駕者存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2、雇人代駕:按雇傭關系處理
車主臨時花錢雇人代駕,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車主投保的險種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車主負責。但是,如果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公司代駕:按委托合同處理
車主事先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書面合同,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
4、酒店代駕:按消費合同處理
有些酒店會專門為喝酒后的顧客免費提供代駕服務,屬于餐飲消費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行為的延續,是消費者與酒店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事故車輛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應當由酒店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
代駕出事故索賠犯難 法院判決代駕公司擔責
2013年3月9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區某飯店聚餐的趙某通過某代駕公司的官網電話聯系代駕服務,該公司在受理后將代駕服務信息發送給代駕司機陳某。陳某在收到信息后隨即趕至該飯店,在與趙某簽署代駕服務確認單后駕駛趙某名下的小型客車離開飯店。
當晚,陳某駕駛該車行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駕駛電瓶車行駛至此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而后,潘某將趙某、陳某及代駕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房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該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確認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次在交強責任險及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后,由賠償人責任人予以賠償。該案被告陳某與代駕公司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案發時陳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屬于職務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損失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應有代駕公司基于職務關系承擔。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代駕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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