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怎么理賠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5、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沒上牌如何理賠
發動機號或者車架大梁號只能確定被保險車輛標的本身,而不是作為三者險、車損險理賠的依據。對于未上牌的車輛,需憑車管所頒發的車輛臨時移動證進行理賠。
一般來說,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有兩個先決條件:一是必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車牌號;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年檢和年審按時完成。
車輛臨時移動證是車管所頒發的“臨時車牌”,一般有效期在15天,專門作為新車未上牌或者領車、試車之用。未上牌的車主可以反復購買車輛臨時移動證,只要在有效使用期內,保險公司都會認可并作為理賠的所需資料之一。車主應盡量在1個月的時間內完成上牌的工作,以避免影響日后的理賠。
值得注意的是,車輛在未上牌時,有些保險公司車險保單中登記的是車輛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車主重新上牌后最好進行保單批改,改成車牌號;而辦理保單批改是完全免費的。
此外,雖然有了車輛臨時移動證作為理賠憑證,但車輛盜搶險依然是作為免責被排除在外的。一旦未上牌的新車被盜,車主無法提供發動機號等證明車輛標的有效證明,這給保險公司核賠帶來難度,同時逆選擇的因素也較大;出于風險管控的考慮,保險公司都在盜搶險條款中將“未上牌時發生盜搶”列為免除責任。
現實中,要是因為出租車司機的原因導致出租車出事故的話,此時作為車上的乘客可以要求司機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如果是因為第三方的原因導致事故的發生,則此時的賠償主體應該就是造成事故的對方當事人了。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出租車發生事故怎么賠償
出租車發生事故的,先由承保出租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車公司購買的商業保險進行賠償。若是出租車公司未購買商業保險,則由公司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交警部門一般是在進行現場調查的10日內作出事故認定,但是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則是在檢驗或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的5日內制作事故認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則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賠償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直接起訴。
責任由交警部門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進行劃分,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影響雙方損失的賠償比例,而損失既有物質損失也有人員傷亡損失。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及具體傷情,可能賠償以下16個法定賠償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其他財產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我們在乘坐出租車出行的時候,如果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因此遭受了損害的,那么,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擔責任?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何?無償搭乘出事故怎么賠償?下面是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于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 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二、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具體誰來陪?出租車司機的情況比較特殊,有可能是出租車公司聘用的,也有可能是個人買車而后登記到出租車公司下的,這些不同的情況下,出租車司機發生了交通事故該由誰來賠償呢? 對于出租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認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賠償主體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我認為,認定出租車營運中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首先,應區分不同的營運方式,其次,應以運行控制、運行利益為標準來判斷。 1、客運出租車所有的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分三種不同的經營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傭出租車司機進行自主經營,由出租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承包經營關系,賠償責任主體應是承包者,發包方負連帶責任; 如果是租賃經營關系,出租者是否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我觀點是基于作為出租方、發包方收取承包費、租金的行為,是運行利益的獲得者,因此應作為賠償主體。 但有另外的觀點認為,車輛的的承租人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同時是利益的直接歸屬方,此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車系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公司名下。 我認為: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 我認為: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出租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責任。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有責任嗎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有沒有責任主要依據以下2點來判斷: (一)汽車租賃公司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例如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的存在安全隱患,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汽車租賃公司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果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了安全的汽車,并審查了承租人的駕車資格,那么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租賃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出租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 認定出租人有責任賠償的,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事宜,如果未能協商一致的,可通過法院起訴索償,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一)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車出事故誰賠償?
由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來賠償出租車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承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為承包經營關系的,由出租車公司在責任比例內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為租賃關系的,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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