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交警暫扣車輛,不需要當事人或車輛所有權人交納停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都是按責任確定的,如果雙方有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數額按責任劃分比例進行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規定,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一)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二)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三)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后,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于法無據。
道路交通事故扣車要求以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依規扣留車輛:
(一)上路面行車的機動車未懸架機動車車牌,未置放檢測合格標示、保險標志,或是未隨身攜帶機動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仿冒、偽造或是應用仿冒、偽造的機動車機動車登記證、車牌、車輛行駛證、檢測合格標示、保險標志、駕駛證或是采用其它機動車輛的機動車機動車登記證、車牌、車輛行駛證、檢測合格標示、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依照國家規定購買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義務強制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或是貨運物流機動車超重的;
(五)機動車有失竊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組裝或是做到報費規范嫌疑的;
(七)未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根據公路貨運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員拒不接受處罰懲罰的。
對造成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因搜集直接證據必須的,能夠依規扣押安全事故車子。
道路交通事故扣車是無需收費標準的,實際法律規定如下所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要求
對違背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有關機動車放置、路邊停車要求的,能夠強調違紀行為,并進行口頭上警示、令其馬上駛出。
機動車駕駛員沒有當場或是雖在現場但回絕立刻駛出,防礙其它車子、路人通過的,處20元之上200元以內處罰,并能夠將該機動車拖挪到不阻礙交通的地址或是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規定的地方放置。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單位托車不可向本人繳納花費,并應該立即通知被告方放置地址。
因采用有誤的方式托車導致機動車毀壞的,理應依照法律規定擔負賠償義務。
百萬購車補貼
被交警扣車了去取車不需要交停車費。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交警委托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托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
按照《合同法》來說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車,是交警與第三方有合同關系,你與第三方并無合同關系。
擴展資料:
1、暫扣車輛停車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
2、交通事故拖車費
發生事故后,由事故現場到第一停車點的拖車費,由保險公司理賠。而從停車場到修理廠的二次拖車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只承擔一筆拖車費,二次拖車不予理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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