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險理賠嗎
如果確定是肇事逃逸的話商業險不能獲賠但交強險還是可以理賠的。但具體的理賠規定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的理賠規定應咨詢相應的保險公司。
肇事后是否算逃逸需要交警部門認定才能確認;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是屬于免賠責任,也就是說確定逃逸的話商業險不能獲得賠付。
交強險條款中沒有規定逃逸為免賠責任,所以說你交強險還是可以賠的。
交強險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只要有責任,在強制三責險中的賠付金額是一樣的,因為強制三責險只分有責和無責。強制三責險有責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超出雙方應由強制三責險承擔的部分,你和對方按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48小時后報險可能被拒賠:
絕大多數車輛在參保了交強險的同時也都投保了商業險種。但是,一些車主在車輛遇到事故之后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方法如何獲得理賠,不清楚保險公司該對哪些項目進行賠付,甚至不清楚索賠的流程。這導致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非常被動。
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屬于輕微事故范疇,可以在對現場進行拍照后自行拆解,并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理賠。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損失數額比較大,駕駛員就應該保留好第一現場,并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一般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再報險,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駕駛員應當提供保單正本、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年檢合格的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以及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之后,工作人員就可以勘查事故現場了。
貸款車出險需提交還款證明:
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必須經保險公司定損,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定損完畢后才可修理受損車輛。給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理賠前也要經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項目和相關證據、數額。
在事故處理完畢后,需將出險通知書、定損單、發票、有效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儲蓄賬戶)交至保險公司。如果是貸款車輛,須提交銀行出具的按時還款證明。
如果需要交警部門進行裁決的,需要出示簡易裁決書或者正規的裁決書。如果有人受傷的須提供裁決書、醫療費發票、病例、誤工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屆時,保險公司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賬戶。
先修車后理賠不是正確流程:
在日常的事故處理當中,有些車主認為有保險公司賠付,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并不重要,因而在進行責任認定時,這些車主會主動承擔責任。
但他們不知道,對于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車主承擔的責任輕重制定了不同的賠付比例,因此,如果不是自己的責任一定不要承擔,因為保險公司是不會承擔全部費用的。
此外,車輛出險之后,要養成在第一時間報備保險公司的習慣。有些車主在出險后不是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先找修理廠,等到車子修理完畢之后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
“不計免賠”也有限制范圍:
“免賠率是保險公司為了防范道德風險,對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單獨的免陪規定,而且這些免賠率不屬于不計免賠范圍,如多次出險、超范圍行駛、理賠證件不全等。如果車主違規,不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而且還會加扣免賠率,車主就會得不償失。
據介紹,有的車主會在事故后要求修理廠維修非事故造成的損壞,并通過保險手續進行理賠。如果這種行為被保險公司查實,車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擔責任,還會在保險公司留下不良記錄,導致下一年的費率的增加。所以在理賠問題上切不可自作聰明。
參考資料:車險理賠 百度百科
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不賠償是否可以
一、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不賠償? 對于肇事逃逸,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只要免責條款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簽字進行確認的,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針對 交通肇事逃逸 行為,商業三者險要不要賠償,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賠,理由是保險條款約定得非常明確,逃逸不賠。既然雙方認可了條款,就應遵守。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賠,理由是從 第三者責任險 設立的宗旨看,是為了保護 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利益。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再者說,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不應約束第三者。 第三種觀點認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肇事逃逸情況復雜,不能一概說賠或不賠。 二、肇事逃逸是否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一)《道交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該條款采用“應當”之表述,沒有表述為“不得”, 那么,肇事逃逸是否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呢? (二)關于強制性規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條款將“強制性規定”限定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范圍內,明確了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成為考量合同效力的關鍵,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引發熱烈討論。 三、那么何謂效力性規定?何謂管理性規定?如何區分呢? 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 法規 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 合同無效 的規范。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保險法 》第31條第3款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該條款屬于效力性規定。 效力性規定與管理性規定的區分方法有很多種,有一種觀點值得借鑒。關于效力性規定的實質判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第一,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是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現實性的損害,如果僅僅是間接的、可能的損害,則一般不屬于效力性規定;第二,違反效力性規定的結果應當是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如果僅為輕微損害則不宜認定為效力性規定;第三,辨識效力性規定還應當綜合把握公共利益與交易安全、信賴利益等利益關系的平衡。 (三)肇事逃逸違反了效力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按照上述區分方法,肇事逃逸應該是違反了效力性規定。因為逃逸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很多情況下,逃逸行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往往后果極其嚴重。另外,逃逸行為使得交通事故現場遭到破壞、 證據 難以保存、責任難以劃定。所以,雖然《道交法》第70條第1款使用的詞匯是“應當”,沒有使用“不得”,但仍然可以定性為效力性規定。 四、保險公司還需要履行說明義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 保險合同 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1款規定:“保險 合同訂立 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如果將肇事逃逸認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保險公司只需在條款上作出醒目的提示即可。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的規定,相關內容的確已經加黑、加粗,跟其他段落文字的確不同了,這說明保險公司的提示義務已經履行,不需要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了。 五、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 按照上面的分析,肇事逃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保險公司會主張拒賠。但本案經過兩審終審,還是判保險公司敗訴。原因在于:原告認為投保時保險人未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履行提示義務。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沒有給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那么,提示義務當然沒有履行了。 六、保險公司需要履行賠償責任嗎 假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是否絕對不需要賠償呢?我們認為也不盡然。 1、不及時通知的后果 《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一個通知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后果是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一概不賠。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立,保險公司即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之后,不溯及以前。 回到本案,對保險事故發生后,肇事逃逸前的損失,保險公司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反思目前的車輛保險條款,將肇事逃逸行為一律列為免責的范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特別是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免責條款能否約束受害人 《保險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抗第三人。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在“ 交強險 ”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商業三者險不同于“交強險”,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既然法律無明確規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有,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這里需要注意,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白紙黑字認可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 再者說,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法律關系為損害賠償而不是保險合同關系,合同一般只能為第三人創造權利,卻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故保險公司針對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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