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項規定側重的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即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職工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傷,無論承擔交通事故的什么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不屬于工傷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有職工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第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第二、如果該職工在單位從事駕駛員工作,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駕駛單位的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無論駕駛員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這一情境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補償原則,職工如因疏忽受傷,即使是違反單位的操作規程,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如果職工不是駕駛員,但是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無論該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責還是次責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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