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在履行工作職務時,駕駛單位公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屬于公車一方的責任,應當由單位承擔保險賠償以外的責任,而駕駛員自身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公車私用這種情形,作為公車所有人的單位,在使用管理公車時存在漏洞,有過錯行為,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其次,從法律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實現。對于受害方來說,駕駛人是否擅自駕駛不影響其對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對于受害人來說,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補償。,第三,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雖有單位承擔,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單位承擔,否則會給人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是公車就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也認為只要發生事故就由單位賠償。如果不分對錯全部讓單位承擔責任,由此可能削弱對單位駕駛員個人行為的法律約束力,對公務用車安全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單位在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上面內容主要是指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造成重大事故,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就由駕駛員自己來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單位主管人員存在指使、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主管人員也涉嫌交通肇事罪。,當駕駛公車出現交通事故時,交通事故責任承擔要看是哪方的主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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