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你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要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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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具體有關規定如下:(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四)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五)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客觀情況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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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李某由于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有關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等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過錯。同時,黃某駕駛的車輛因故障停在車道中,未移動車輛亦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是造成此事故的
另一過錯。因此,在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據此,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同時,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
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
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五一出行必知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知識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劃分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六)模糊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后進行現場的勘查,并在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簡易程序;如果是比較復雜的、需要對現場、車速、或者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程序稱為普通程序。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弄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么時間認定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結論;所謂定性,是指當事人有無責任;所謂定量,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應承擔哪一種責任。
一、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 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交通事故調查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4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當事人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反映了當事人行為對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交通管理機關將對負有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據其責任情況給予違法處罰和肇事處罰;現行處罰方式包括: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有關交通安全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給予拘留或罰款、吊扣和吊銷駕駛執照處罰;
四、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1、 根據因果關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造成事故損害后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 如道路、氣候等 ,不應作為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獨立、綜合和參與因果關系3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
綜合因果關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為,而且這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又分為重復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為重復的綜合關系;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為相互綜合的因果關系;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著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不過這種關系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發生關系后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系就稱為參與因果關系;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上也屬于參與因果關系;
2、 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1) 路權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間范圍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路權”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工作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條件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路權;
通行權的確定:通行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通行的區域內享有通行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者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先行權建立在通行權的基礎之上;
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自己的通行權利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方面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規定范圍內允許優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 )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③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為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 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 以外的過錯行為,應通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3) 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系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別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別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事故逃逸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必須嚴格予以禁止和懲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于事故逃逸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是,《交通安全法》對于事故逃逸場合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問題并未涉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情況下,事故責任認定確立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①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實際過錯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②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而對于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③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駕駛錯誤,他方沒有過錯,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④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均有過錯,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這里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在事故處理的過程中,勘察、檢驗的結果是逃逸方對于事故的形成沒有過錯,但是因擔心責任而逃逸,而其他當事人應當負全部責任卻沒有逃逸,這種情況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擔責任﹖對于這個問題,條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只要逃逸行為對于事故的發生或者損害的擴大沒有因果關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也沒有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就不應當讓逃逸方承擔事故責任;至于因逃逸而應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另外一回事,這不涉及事故責任;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對上述承擔責任的原則的理解,也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②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共同行為場合,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均分責任;如果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圖謀騙取保險等,則還必須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或者責任;
對于一方當事人雖然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但并沒有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在這種場合,應當如何認定責任的問題,對此《實施條例》沒有明確;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是屬于有惡意的故意行為,即使對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也應當讓該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應當加重該方當事人責任的比例,而不應當讓該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根據以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可以歸納成以下幾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
當事人有過錯行為,其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或者雖有過錯行為,但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過錯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依據是什么(相關法律法規)?
王某因趕時間,見到有人橫穿馬路,便尾隨其后,當王某行至機動道的快慢車道的分道線上時,恰好有李某駕駛的宇通中型客車由西向東駛來,王某駐足狁豫,在宇通車駛到距其10余米處時,又忽然起步,橫穿機動車道。宇通車駕駛人李某見狀,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但為時已晚,疾駛中的宇通車將王某撞出5米左右,王某當場死亡。(宇通車當時的車速為每小時70公里,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制時速65公里。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1. 1044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2. 203830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8. 20521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9. 206913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10. 304310通過環形路口,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11. 304320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12. 305411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13. 103810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劃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通過路口的。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 103510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
16. 103610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未在輔路行駛的。
21. 303610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其他車輛違反規定進入該車道行駛的。
22. 305511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3. 104710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24. 104720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25.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讓行的。
26.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27. 207214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車輛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未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的。
32. 305513非機動車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讓行人的。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行駛的。
34.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排隊,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35. 207010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未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
36. 303514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37. 304913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的。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 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39.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在有障礙的路段,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7機動車未按規定掉頭事故
44. 204910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掉頭的。
45. 204920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未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47. 10431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48. 104312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49. 10431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時超車的。
50. 204710超車時,后車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未從前車的左側超越的。
51. 204710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與被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超越前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54. 1052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間機動車未按規定在車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的。
57. 2060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58. 206311夜間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59. 206312夜間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60. 206313夜間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61. 305011夜間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62. 305320夜間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63. 205410機動車裝載長度、寬度、距地面高度違反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64. 2062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導致乘車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車輛未停穩前開車門和上下人員的。
66. 206314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時,乘客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間在無路燈照明的道路上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69. 105410未避讓進行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70. 106210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71. 106210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進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間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時,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其他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
75. 203912紅燈亮時,進入人行橫道的。
76. 207411在車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車行道坐臥、嬉鬧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業、維修、養護人員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79. 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待車停穩后上下車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候車與進出站的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發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85. 103110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86. 103220施工作業單位未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87. 103220 303115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
88.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89. 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90. 303113作業區周圍夜間未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1. 303213夜間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擋;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2. 306011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未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未設置紅色示警燈(筒)的。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93. 102820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等,影響通行的。
一般過錯行為(B類行為)
機 動 車
94. 104210 204410 204510 204610 303910 303920 303930機動車違反行駛速度規定的。
95. 1052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 105610白天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的。
97. 2060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98. 206311白天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99. 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0. 305011白天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1. 305320白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2. 203510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3. 204410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104. 2051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105. 205115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遇停止信號時,未停在停止線以外的。
106.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107. 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108.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9. 303212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未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10. 303310作業車輛占用車道作業時,未按規定開啟箭頭指示標志燈的。
111. 303411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快速車道行駛的;但大客車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112. 303413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行駛的。
113. 304110夜間在有路燈的路段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14. 304710白天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115. 305110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導致發生事故的。
非 機 動 車
116.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117. 207213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118. 207311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119. 305412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的。
120. 3054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121. 305511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的。
行人及施工作業
122. 103610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通行的。
123. 303112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的。
124. 303113白天未在作業區周圍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125. 303213白天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未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設置圍擋;在作業區來車方向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少于50米的。關于“附錄”的說明:
1.“附錄”包括:交通事故分類和過錯行為分類。各條內容由序號,法律、法規代碼以及過錯行為的表述組成。
2.“附錄”中條文的編碼排列順序依次為:序號,法律、法規代碼。
3.法律、法規代碼中的前兩位數字系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代碼。其中“1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0”表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4.法律、法規代碼第三至第六位數字,系指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項。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責任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不服可以申請復核。一般情況機動車要承擔責任。一般說來,若受傷者為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如果該地為護欄或者是闖紅燈,那么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主責或者同責;如果不是,那么機動車主責或者同責。若受傷者也是機動車,那么一般是同責。只要機動車在事故中存在責任,那么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責任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雙方都有責任,宇通車存在超速違法行為,而王某則違章通行,至于責任的大小,要由交警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具體分析后得出結論,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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