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一、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1、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責任認定具體情況如下:
(1)乘車人在開車門的時候,先是觀察了周邊的環境,因為一些因素沒有觀察到,才導致了別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意外的情況,乘車人不用負擔起刑事責任;
(2)乘車人在開車門之前沒有先進行觀察,乘車人要是有過錯就有可能是犯罪了,要擔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
(3)計程車司機停車的位置不當,乘客開車門的時候把人撞死,司機可能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民事上也多半會擔負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車門撞人保險賠嗎
因開車門而撞倒人的情況下,只要是和車子任何部位相撞產生的損失,只要沒有保險公司免賠的保險條款情形,都可以走保險公司理賠。因此,開車門撞人保險是可以賠的。
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下車開車門撞傷他人要承擔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如果乘客在開門時有詳細的觀察,由于不可預見的因素,發生了開車門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乘客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乘客沒盡到觀察義務,有過錯,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司機停車位置不規范,導致乘客開門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上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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