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有怎樣的流程
1、注意應享有先行告知權。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注意應調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3、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4、注意調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注意可參加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6、注意調解主持人員。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7、注意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 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8、注意交通事故調解書應當包含的內容。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9、注意賠償款的交付。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注意引起調解終結的情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交通糾紛怎么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當事人自己對相關賠償事宜協商不一致的話,首先,可以請交警部門組織雙方,從中協調各方當事人,進行和解。
1、和解:當事人自己,或者由交警部門組織,達成和解;
2、訴訟: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若經過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因此,在這之中,最終展現出來的三個不同的處理結果:和解、調解、判決。
對經過人民法院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出具的《調解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對于《和解協議》,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的。
訴訟時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公安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證明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疾病證明書、病例、出院記錄等);
(3)醫藥費的證據(醫藥費發票、費用清單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如: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等);
(5)主張誤工費的(如:收入損失證明、工資轉賬記錄等)
(6)護理費的(如:護理費發票等)
(7)構成傷殘的,提供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書》;
(8)其他證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打電話通知交通警(片區事故交通警接到位報警消息,第一時間趕到位事故現場),事故交通警到現場后,拍照,丈量,如有現場采有旁人(第三人)筆錄。
2、同一時間,通知當事人所投保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關人員趕到,查看現場,拍照。
3、保險公司有關人員與事故交通警商量。
4、保險公司有關人員到修理工廠與修理工廠核定材料費,工時費。
5、保險公司有關人員把修理費用報給事故交通警。
6、事故交通警根據事故現場取得證據與修理費用,分析那位司機負多少責任,大的事故要報上一級。如有異議,15日之內向上一級提出復議。
7、保險公司有關人員根據事故交通警分析的責任,保險公司承擔多少費用,當事人負多少費用。雙方保險公司有關人員也會協商。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簽對誰有利
對誰都沒有影響,如果對交通事故調解書有異議,3天內向上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無論簽不簽字都視為同意。如果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調解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1、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2、調解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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