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分配時,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并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后,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于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原則
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2、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就說第19條至第29 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
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3、選定受訴法院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
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4、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
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1、分配主體是死亡賠償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屬全部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有權獲得賠償的人,首先是與死者同住的家庭成員的近親,即一級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而且只有在一級繼承人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賠償,而一級繼承人只存在于二級世襲,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2、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同于遺產的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不請求分庭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分庭。當事人請求分割,賠償協議沒有明確賠償范圍,應當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賠償金分配前,應當扣除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優先考慮被撫養人的利益,其余部分應當按照與死者關系的密切程度、與死者的親近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放棄或轉讓,他的遺囑的表達應當得到尊重。3、由于死亡賠償不同于遺產賠償,具有個人特殊性,即只適用于被害人的近親屬。死者去世前的債權人無權請求賠償,不得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以抵銷債務。同樣,賠償義務人不得以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者全部賠償金。4、遺囑是自然人依法處分其財產,安排與之有關的事務,并在其死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處分,只能按照賠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死亡賠償金應由死者的近親屬享有,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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