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車出現剮蹭意外后離開了現場的,是否會形成交通逃逸,要根據停車的地方而定;
2、如果是在住宅區的,是不易形成交通肇事逃逸的;
3、形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意外后果必須實現形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
4、造成的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次要或是次要下面責任、無重特大經濟損失的,都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停車發生剮蹭事故后逃逸屬于民事糾紛。民事是誰主張誰舉證,另一方要講你是逃逸,就一定要自個取出證據,這一個證據就取決于,你確實不知道自個刮蹭了他人車,而不是有意逃逸。假如現場有監控器,會非常容易查清,畢竟能夠復原事情經過,要是沒有,只有經過跡象來盡量復原。也就是,你確實不知道狀況下,并不是因為推卸責任,那樣并不會算做逃逸,因為主觀意義上你不是為了逃避責任。可是假如確實是存有僥幸,或是推卸責任,有意逃逸,便會算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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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在停車場把別人車刮了走了的情形,是屬于逃逸的,因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其停車場也屬于道路,在道路上的剮蹭走了,就算逃逸,但是是不構成犯罪的,其是需要根據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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