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覺得自己身體有出現損傷的,可以要求進行傷殘鑒定。針對鑒定出來的結果,當事人如果覺得被鑒定人的情況跟鑒定結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是應該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來,否則超過期限了就不具有爭辯的優勢了。這種允許重新鑒定的行為,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應該怎樣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可以申請復核。如有任何一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應該在三天內提出異議,并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核申請,有關部門會在法定時間內給予答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不能進行訴訟。
交通事故行政復核程序是什么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5、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7、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8、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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