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汽車撞人不結案,對年審是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汽車撞人不結案,對年審是有影響的,現實生活中車輛登記機關依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才能辦理年審。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準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對于年檢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而《機動車登記規定》將車輛年檢與交通事故處理進行了捆綁,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警部門執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部門規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前者,應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1、車出交通事故沒結案不可以過戶和年審。機動車過戶或者年檢必須處理完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但是交通事故結案的標準不是說完全處理好,而是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標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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