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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確定雙方責任,有什么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確定雙方責任)

首頁 > 交通法規2023-11-10 19:16:29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去認定事故責任

一、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原則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責,必須由其行為引起,未履行行為的一方不對事故負責。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一方行為在事故中發揮作用的程度的技術認定。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切實表達當事人在事故中發揮作用的程度,而不考慮法律責任問題。
二、交通責任認定的組成部分
(1)交通事故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車輛),并不要求另一方的范圍。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員、乘客或行人,或者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行為與交通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如果事故是交通事故,其中一輛車必須處于行駛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事故發生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主觀上屬于過失(包括:疏忽或過度自信)、行駛車輛或行人出行時至少有一方有錯誤,否則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通常會確定各方對其行為的責任,并在確定后,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償或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往往會對家庭或其他人的生命構成威脅。因此,安全文明的外出和合法駕駛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事關千家萬戶,交通事故在所難免。如何確定道路交通當事人的責任,成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問題。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交通事故分別確立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社會觀念,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卻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各地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實施條例過程中,因對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特別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歷史發展及適用條件等缺乏全面而準確的把握,以至聚訟盈庭、莫衷一是。本文擬運用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理論,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展開提出建議,以求拋磚引玉。

  一、傳統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侵權行為及其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即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所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或者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通俗地講,“歸責”也就是法律苛以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依據和根源,而“歸責原則”正是法律為正確歸咎行為人責任而確立的基本原則。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何種歸責原則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觀念等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依據傳統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的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在這四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致人損害的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均屬客觀要件,而主觀過錯屬主觀要件。所謂過錯,即法律認為應當受到非難的、支配行為人從事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法學界通說認為,主觀過錯要件,不但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最終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既使已經具備了客觀要件,但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這種以主觀過錯作為責任構成最終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為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上的確立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同時也符合社會普遍觀念。在早期的侵權行為法中,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損害事實本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此即結果責任原則。隨著思想啟蒙運動的發軔,人類理性日趨完善,現代民法確立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承擔責任需以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最終條件。按照一般的邏輯,一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即過錯。反之,盡管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損害,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可非難性,自無承擔責任的依據,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只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與確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代工業發展而逐漸興起的。

  自19世紀以來,現代工業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災害、商品瑕疵、環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系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證據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過錯推定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后,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本身并無可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并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生沖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現代工業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無異于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1、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2、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3、危險作業人從事危險作業給周圍環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4、行為人多為大企業,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法院在審理“Grissell v.Hausatonic”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

  何謂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向有爭議。我們認為,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法律規定,在某些侵權行為中,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歸責原則。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幾點內容:(1)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個別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不足而設定的原則,因此必須嚴格限制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在現實中數量大,類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將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權行為數量少、類型化程度低,不適合將其要件化。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3)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要求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在判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人民法院不應該考慮、也不能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因為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無論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4)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制度價值在于彌補受害人損失,盡管無須考慮行為人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往往可以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依據。

  準確適用無過錯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適用條件的嚴格性。讓一個沒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畢竟與人們基本道德觀念不符,但特殊行業、特定活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限制。如果片面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使用范圍,勢必與民法的基本價值發生沖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賠償額度的限制。侵權行為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基礎在于分配正義,著眼于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補償。但是,這種補償不應當與過錯責任原則下的完全補償相同,否則,將弱化侵權行為法的教育功能,與法律公平理念發生沖突。同時,如果要求行為人完全賠償,必將使之不堪重負,從而影響現代工業的發展;3、免責事由的法定性。對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行為人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免責。受害人故意說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因而理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對于受害人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我們認為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理由,而不能成為行為人免責的理由,否則就混淆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對于受害人輕微過失,不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責或者免責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行為人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責。正是基于無過錯責任的制度價值,我們認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如果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將損害該原則存在的意義,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應該承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原則的確定,符合各國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但是,因為該條本身的缺陷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該規定在實踐中遇到了一定障礙,應當予以改進。

  1、免責、減責條件規定不合理。該條規定把“非機動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作為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法定理由,這與侵權行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因而在免責或者減責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認為,受害人故意是行為人免責的事由,受害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是行為人減責事由,受害人輕微過失不能減責理由,而該條并未針對受害人不同程度過失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過失與發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行為人抗辯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過失,但該過失與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關系,也不能成為機動車一方的免責或者減責理由。因此,該條第一款第二項應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2、配套制度缺乏。從人類理性來講,要求無過錯者承擔責任畢竟違背社會道德觀念。因此,各國法律在要求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同時,也都通過相應制度設計確保責任者把責任部分分散或轉嫁。可以說,社會保險制度既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產生的社會條件,也是該原則發揮其補償功能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險,特別是各種形式的責任保險,其目的在于將個人所受損害分散給社會。但是在我國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踐中,保險人通過約定免除了在機動車方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機動車一方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后,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險人的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禁止保險人以機動車方無責而免除保險責任。至于保險人保險風險增加,可以通過提高保費形式予以補償。

  3、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不科學。按照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大都約定具體數額作為保險金額。此種約定并不科學,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遠大于與保險金額,而保險公司只需按照保險金額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能實現分散個別風險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完全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而對于機動車方無任何觸動,不利于督促機動車方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立法可以規定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保險金額,而禁止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數額。

  綜上,我們認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總體是一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體現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法律,但還存在諸多部完善的地方。這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并適時地對該部法律進行必要地修改和補充。

交通事故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設有專章,除明確規定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規定外,對于租賃、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轉讓人和受讓人對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逃逸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分別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本案由也適用于因上述糾紛形成訴訟時有關案由的確定。,(一)原告陳述訴請后,以下問題如尚未明確,要原告先行明確:,1、各項賠償的具體數額與計算方式;,2、各被告的賠償責任劃分問題;,3、各被告的賠償順序(同時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的,如何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是否在交強險內先予賠償)。,(二)被告答辯后,以下問題未明確表示的,要引導其回答:,1、是否認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2、是否認可賠償責任的劃分及賠償順序;,3、是否認可原告的各項賠償項目及計算方式的意見;,(三)在雙方陳述訴辯意見后,歸納雙方無爭議的事項。,(四)歸納爭議焦點。爭議焦點一般有以下幾種,根據具體案情確定:,1、本案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2、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3、本案原告各項賠償的依據及計算方式;,4、本案交通事故是否給原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五)調查詢問。,(六)調解。法庭辯論終結后至判決前,雙方當事人能夠調解的,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應當首先報警,等待交通部門進行現場勘驗,搜集證據,以便于出具責任認定書。正確合理的責任認定書是基于比較完整的現場作為依據,所以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保留現場,這里機動車一方應當著重謹記這一點。因為如果是機非事故,破壞現場的代價可能是機動車方的全責。,(二)交通事故中往往會有人員的傷亡出現,這時作為事故的責任方,應當積極予以救治。首先應當撥打120急救電話,如果離醫院較近,可以選擇非出事故車輛,將傷者送醫治療。事故的非責任方,也應當秉著人道主義原則,對傷員進行救治,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三)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的定性和分責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事故各方當事人都應當維護事故現場不遭破壞。出現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出現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承擔全責或者主要責任,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交通隊的責任認定對肇事司機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至關重要,而交通隊認定事故各方責任的依據為事故現場、車輛性能和司機過錯等幾方面,以事故現場為主。如果事故現場遭到破壞,往往導致無法認定實際責任,而以法律推定責任這種方式對于機動車一方是非常不利的,機動車作為高危行業,對自己有無責任享有舉證責任,所以如果無法勘驗現場,導致推定事故責任,往往機動車一方會承擔全責,極少部分為主責,次責和無責幾乎沒有可能性。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劃分標準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賠償比例具體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的期限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4、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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