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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根據汽車保險免責條例,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對于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后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等。
此外,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追償。
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并未規定醉酒駕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的規定。
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喝酒時酒精的刺激使人興奮,在 不知不覺中就會喝多,當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對于酒后駕車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的幾率越大。
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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